重庆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财产综合险与公众责任险保险项目答疑
质疑一:本项目房屋建筑保险金额为 727106.14 万元,根据渝保监发﹝2011﹞36 号文“关于印发《大型商业保险招投标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按照商业楼宇大商风条款费率测算,财产综合险保费最低不能低于781639.10
元,目前本项目财产综合险限价为 50.9 万元,不能满足监管单位对于商业楼宇最低限价的要求,如若按照该价格承保,将直接违反银保监会的管理规定;
建议:本项目可否考虑调整财产综合险最高限价,在满足银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基础上,进行保险供应商的比选和确定,确保贵司的保险承保机构能够做到合法合规;
答:质疑人未提供国家或行业相关文件依据,故按竞争性比选文件执行。
质疑二:本项目中关于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为“重庆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保明细表以及配套设施等造成的公众设备设施、财产、人身伤亡等一切损失”。根据保险机构报备的条款中,公众责任险所承保的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而非一切损失。
建议:可否将该部分措辞修正为:保险范围为重庆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保明细表以及配套设施等造成的公众设备设施、财产、人身伤亡等属于重庆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赔偿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
答: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三)公众责任险第1条保险范围修改为:重庆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保明细表以及配套设施等造成的公众设备设施、财产、人身伤亡等属于重庆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赔偿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
质疑三:关于公众责任险部分附加险的限额描述“赔偿无限额,不超过建筑物本身价值。”存在不清晰,公众责任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超过主险的累计限额,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也有明确约定,附加险的限额约定不能以建筑物本身价值为参照;
建议:可否将附加险的赔偿限额描述调整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得超过 100万,累计事故赔偿限额不得超过 1000 万”
答: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三)公众责任险第三条公众责任险附加险修改为:3.1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 100万,累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 1000 万。 3.2火灾、爆炸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 100万,累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 1000 万。3.3电梯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 100万,累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 1000 万。
重庆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天骄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8日
重庆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财产综合险与公众责任险保险项目补充通知一
各比选申请人:
一、本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一、保险服务要求中(三)公众责任险第2条赔偿限额修改如下:累计赔偿限额10000000.00元,其中累计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00000.00元、累计人身伤害赔偿限额10000000.00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000.00元,其中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00.00元、每人每次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限额500000.00元。
二、本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三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中(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修改如下(附后),竞争性比选文件中有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通知发出的格式为准。
三、金凤标准厂房具体资产分布表随本补充通知一并发出,详见附件一。
特此通知!
附件一:金凤标准厂房具体资产分布表
